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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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3
来源: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作者:研究生部 时间:2006-12-27 15:07:47 点击数:2114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
甲 方: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甲方法人代表: 。甲方委托代理人: 。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现 住: 。
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现 住: 。与乙方属 关系。
甲、乙双方就乙方出国(境)事宜,经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乙方出国(境),期限自 年 月日起算为 年 月。
二、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必要的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乙方在甲方批准出国(境)期限内,停发国内助学金等一切待遇。
四、乙方承诺按期回国(境)。如不按期回国(境),逾期超过一年者,乙方同意甲方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3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补偿金。
五、乙方在国(境)外期间,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遵守中国法律和出国(境)人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遵守《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境)的法规。
六、乙方出国(镜)期满回国后,应二周内向甲方报到。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国(境)的身份及派往的国(境)别。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
八、若乙方逾期不归,乙方指定保证人同意承担如下责任,并负有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1.替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补偿金3万元人民币,以及按甲方规定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
2.若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有遗留借款、未清退器材物资等情况,由保证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九、在三年内乙方若有多次因公出国(境),本协议约定条款仍有效,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不再重复签订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签章后生效。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 方(签名)
甲方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