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在学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9-12

来源: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作者:研究生部   时间:2006-12-27 16:09:15   点击数:2095
 
关于调整在学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技物研字〔2005〕5号】

各研究室(工厂、公司、中心),机关各部门:
本所在学研究生助学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助学金和科研助理津贴。硕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为600元(含午餐补贴84元),科研助理津贴300元,共计每月900元。硕士一年级学生在中科大代培期间不发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外地学习补贴200元,助学金共计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为800元(含午餐补贴84元),科研助理津贴400元,共计每月1200元。
2000年以来,特别是进入中科院二期创新工程试点以后,随着科研任务的不断增加,研究生作为一支重要的科研生力军,为科研任务的完成及所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研究生科研生力军的作用,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在学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实行科研助理津贴的对象与标准
1.享受对象
在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中,承担了本所科研工作的在学研究生,可享受科研助理津贴。
2.津贴标准
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根据学生承担本所科研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目前科研津贴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0~900元;
博士研究生目前科研津贴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0~1200元。
二、科研助理津贴核发办法
1.由教育中心根据各部门在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总数,核定各部门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总量,实行总量控制。
2.由各部门在上述核定的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总量和标准范围内,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各研究生的科研助理津贴数量。并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签字后的具体分配方案报教育中心审定。
3.初次核定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时,务请各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把握重在贡献、内部平衡的原则,注意研究生参与各项科研工作的实绩和现实表现,做到公平与公正。
4.科研助理津贴可根据学生实际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方法与初次核定方法相同。
三、其他事项
1.实行新的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后,本所在学研究生原已享受的基本助学金(硕士600元/人月,博士800元/人月)保持不变。
2.联合培养及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助理津贴参照执行。
3.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计入课题成本,所需费用由导师所在课题(项目)组承担。
4.本通知由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精神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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