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1-10-14

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
  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
  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
  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
  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
  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
  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
  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
  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本部门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配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承办建设博士后公寓及其管理使用工作。
  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授权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授权省市)政府人事部门还负有以下具体职责:
  1、归口负责本省(市)内的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并对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3、拟定本省(市)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协调经费的使用;
  5、负责汇总本省(市)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申报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6、负责对本省(市)"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推荐人提出审核意见;
  7、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日常管理事务;
  8、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博士后工作环境,推动本地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9、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服务活动;
  10、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四、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明确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具备一定招收规模的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实施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
  2、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和出站管理工作,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3、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条件;
  4、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
  5、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6、组织申报、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7、组织申报"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并对申报者提出推荐意见;
  8、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9、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按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并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设立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程序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适时下发申报设站的通知并由全国博管办组织设站评审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申报设站的通知后,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提出申请,在填写相关表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全国博管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一、招收办法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国家资助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6万元人民币)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16万元人民币)。
  2、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国家资助、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等情况,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3、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以下称非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未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先按《关于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各单位须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并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实际科研、工作能力,团结、合作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查,经过择优选择确定最终人选。工作站单位一般须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共同协商做好人选考查、录用等管理工作。
  3、各单位将办理进站手续所需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4、有关流动站单位可根据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领域、推荐名额、招收条件、选拔办法向全国博管办提出推荐人选和意见。
  全国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并公布最终人选。
  三、办理进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单位审批意见表》;
  《专家推荐信》(2封);
  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单位审批意见表》由申请人和招收单位分别填写,其中"当前身份"证明一栏,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生,需由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办公室公章;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至少需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2、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进入工作站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四、管理机构批复和可出具的材料
  1、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单位审批意见表》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3、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4、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各设站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办法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
  2、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双方应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项目合作等问题签订协议,工作站单位需向流动站单位提供一定的专家指导和仪器设备使用等费用。
  3、设站单位可依照国家的法规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就其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项目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及科研成果归属等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或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报全国博管办批准。依托项目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其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可根据该项目的执行时间确定在站工作期限,并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以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如经本人、工作单位、设站单位三方协商同意,其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但须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关系介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设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研究课题如必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在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必须与设站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应按自动退站处理。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还应征得其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7、留学博士选择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可以在国内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关单位应与他们签订相关协议。
  二、在站期间的考核办法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设站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流动站单位与工作站单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流动站与工作站协商进行。
  2、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可分年度、分阶段进行。
中期考核可按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查,评定中期考核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退站。
期满出站考核要根据进站协议规定的内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的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
  3、对国家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博管办。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设站单位应参照单位职工的考核晋升办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将晋升的职务工资档次记入个人档案。对特别优秀者经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再给予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考核不合格者可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做出退站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和工资晋升等情况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矿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有其它应予退站情况的。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将他们的户口转至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设站单位负责为他们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户口可以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也可以落在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2、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这个标准,进站后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用由设站单位参照本单位(本地区)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与本人协商确定。
  3、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住房收费标准由设站单位或博士后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或当地的收费标准确定。居住在博士后公寓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及时从公寓中迁出。
  4、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待遇。
  5、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系指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手续。
  6、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7、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或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就业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
  8、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设站单位或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应发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低于200元/月的生活补贴。
  9、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托、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须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和管理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拨发的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贴的专项经费,国拨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是国家资助经费和重点资助经费两类。
  1、国家资助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按照下达各流动站单位的国家资助名额、标准和各单位实际进站人数逐月拨付。
  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其经费由全国博管办单独安排并国家按照现行资助标准拨付。
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差额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
  2、国家重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在重点资助人选确定并进站工作后,由全国博管办按人逐月拨付。重点资助经费的一部分(即相当于一般资助标准的部分)可按照各单位对国家一般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其余作为专项科研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设站单位对国拨博士后经费须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3、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提取不超过3%的管理费用,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4、全国博管办和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一、要求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研究报告还须送交国家图书馆。
  3、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须写明(或另附证明)已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出站报告已交;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接受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2、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三、管理机构签批和出具的材料
  1、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不办理户口随迁);
  4、《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5、《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3、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第八章 博士后评估工作

  一、建立和实行博士后评估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质量。
  二、博士后评估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全国博管办根据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系统、易行的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三、评估工作分为单位评估(流动站单位和工作站单位)和流动站评估(即学科专业)两级,主要内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培养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
  四、评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传统调查、检查的办法进行。
  1、公共数据采集、统计、分析:通过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采集各类评估数据,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2、专项调查:对特殊数据和特殊群体采取专项问卷调查的方法。
  3、省市评价: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依照全国博管办制定的指标体系,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进行日常的工作检查。
  通过对公共数据、专项调查、省市评价三类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得出各受评单位的评估结果。
  五、全国博管办负责定期组织博士后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好的设站单位、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流动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第九章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并使他们迅速成长为高层次研究人员而设立的一项专门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
  二、博士后基金申请者必须是从进站到期满出站前六个月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通过函评的方式进行。专家根据择优原则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一定的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者,并予以公布。
  四、各设站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此项基金,有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具体内容及申请办法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一、各设站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二、本规定由全国博管办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 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