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造就高层次人才,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博士后住房仅供博士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
第二条 根据进站博士后家庭成员组成及现有博士后住房的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部协调资产条件处和德虹公司合理安排住房,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 对博士后住房实行收费制度。根据住房条件、居住地段等实际情况,确定本所博士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入住我所房产的由资产条件处和入住人员签订租房协议书,所德虹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入住科苑公寓的到科苑物业报到,入住复旦公寓的到复旦物业报到,租金、管理根据各物业具体规定办。
第四条 租住本所博士后住房其他费用的支付
1、房内有线电视初装费由所承担,月租费由博士后自理。
2、电话安装由博士后自主决定,所需费用自理。
3、租住住房的博士后应按时缴纳水、电、煤气费等,退房时必须结清。
第五条 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家属必须及时从住房中迁出,并应对原住房进行清扫,做到房内不留垃圾,煤气灶、脱排油烟机应清洗一次。不清扫的由博士后管理部门请清洁公司清扫,费用由原住户支付。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入住所部提供的房屋后,不得将房屋挪作它用,如发生转租、借他人使用等情况,视情节处以房租3~10倍的罚金,并作退宿处理。
第七条 考虑到物价波动等因素,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需要变动租金时,由我所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经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离站时应主动通知房屋管理部门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九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所及物业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