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0-02-11

   根据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近期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有接触史的来(返)沪人员,一律要求其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 隔离期间不得外出。 

  对近期由疫情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沪的人员,一律要求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原则上要求其居家自我隔离14天,并及时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报告。 

  三、对所有来(返)沪人员,一律要求其自抵沪之日起,及时向所在居委会和工作单位报告,并必须接受相关防疫管理要求;提示其通过手机注册登录“健康云”APP,如实填报健康信息,主动配合相关防疫管理工作。 

  四、对所有来(返)沪人员,一律要求其自觉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况。 

  五、对在沪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入沪。 

  六、对住宅小区(含居民区、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小区)、宾旅馆、商务楼宇(园区)、建筑工地等规模性人员聚集场所,一律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进口管控,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出入口,居住人员、工作人员、登记车辆凭证进入并检测体温。快递、投递、外卖等人员与非登记车辆(救护、应急、垃圾清运等特殊服务车辆除外)一律不得进入。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场所,也要落实封闭式防控管理。 

  七、所有居民,一律要求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居民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定点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报告。 

  八、复工、复业单位,一律要求严格落实“所有进入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来(返)沪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内部防疫消毒与防疫宣传措施”“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控制单独空间人员聚集数量”等工作要求,对未严格落实以上措施、不具备防疫基本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业。 

  九、暂停开放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博物馆、美术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旅游公共服务(咨询)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暂停开放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KTV、游泳、健身等场所;暂停一切文化、旅游、体育聚集性活动。 

  十、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根据本市通知执行。各学校开学前,不得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十一、各药房对购买感冒药、退烧药和咳嗽类药品的居民,要求其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如实填报《药店发热患者登记表》。 

  十二、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一律要求其自觉佩戴口罩并接受管理方相关防疫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管理方,一律要求其严格落实对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厕所及公共区域每日预防性消毒措施。 

  十三、对住宅小区(含居民区、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小区)、宾旅馆、商务楼宇(园区)、建筑工地、菜场商场等场所的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制定。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措施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市疫情防控有最新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虹口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